2024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展会补助)申报指南
补助标准
1、普通展会补助
说明:
① “A类”指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亚、伊朗、阿联酋、埃及。
② 补助底限:该项目类别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不予补助。
③ 补助上限:2024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助封顶(普通展会补助及品牌展会补助合计,下同)15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2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65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5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含)-2亿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8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补助封顶120万元。
④ 申请展位数限制:单家企业每场境外展会仅能申请1个标准展位补助,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2、品牌展会补助
说明:
① “A类”指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亚、伊朗、阿联酋、埃及。
② 展位费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③ 申请展位数限制:参展企业每个展会最高补助2个标准展位,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补助4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④ 参展企业补助底限:该项目类别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不予补助。
⑤ 参展企业补助上限:2024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助封顶(普通展会补助及品牌展会补助合计,下同)15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2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65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5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含)-2亿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80万元;2024年度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补助封顶120万元。
⑥ 组展机构公共费用指品牌展会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展位费用和其他公共费用(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
⑦ 该展会我市企业展位平均价格=该展会我市申请展位补助所有企业所支付的展位费总额÷该展会我市申请展位补助企业的展位数。
⑧ 组展机构单个品牌展会的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
3、自办展会补助
说明:
① “A类”是指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
② 申请展位数限制:参加自办展会的企业不限展位数予以补助。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③ 参展企业补助底限:该项目类别补助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不予补助。
④ 组展机构公共费用指品牌展会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展位费用和其他公共费用(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
⑤ 该展会我市企业展位平均价格=该展会我市申请展位补助所有企业所支付的展位费总额÷该展会我市申请展位补助企业的展位数。
⑥ 单个自办展会的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