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厦门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
6.申报单位2024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组展机构除外)。
特别说明: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首年申请补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受进出口额限制,但要求2024年度进出口额较2023年度实现正增长。
7.申报单位申请补助的境外展会是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
(二)申请品牌展会及自办展会专项条件
1.品牌展会
申请品牌展会补助的参展企业和组展机构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专项条件:
(1)该品牌展会已列入2024年度厦门市商务局的境外重点行业展会名单(附件1)。
(2)该展会以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Brand Xiamen”、厦门产业整体形象集中进行推介。
(3)组展机构需满足展位规模及集中度要求:服饰及家纺、石材、卫厨、体育及户外用品、礼赠、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一展会厦门企业参展(下同)展位数达5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60%;机械装备(含汽车)等支柱产业的展位数3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70%;电子信息(含光电)、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展位数达1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80%。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
2.自办展会
申请自办展会补助的参展企业和组展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专项条件:
(1)该展会应在开展前十五日报送市商务局外经处,且经过市商务局认定。
(2)该展会厦门企业参展面积≧150m²,且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展位数占比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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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务局补贴链接:http://swj.xm.gov.cn/jmzx/tzgg/202503/t20250324_2923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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